图书馆借阅细则
(一)借还文献一律凭本人《借阅证》办理,不得以其它证件代替;
(二)各类型读者借书册数
1.教师读者限借3册;
2.学生和其他读者限借2册;
(三)借阅期限为30天,凡到期不还者,不论任何主客观原因均视为逾期,逾期不还者,以逾期每册0.1元/日计算,逾期超过30天者按每册0.20元/日计算收取滞纳金,未还清欠款或有所借图书已超期的读者,暂停借阅。
图书馆处罚细则
图书馆是读者阅读学习的场所,爱护图书是每个读者的义务,读者对所借书刊不得遗失、损坏、拆散、剪裁、圈点、涂划和损污,如有违犯者,则依照本细则进行处罚。
(一)凡私自藏匿将图书资料携带出馆者,除追缴原物及处以原书刊资料价格20-50倍罚款外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上报学院进行通报;
(二)丢失图书资料应购同版书刊偿还,丢失普通图书资料不能购置同版书刊偿还时,馆藏五本以上复本书刊按书价的五倍赔偿,四本以下复本书刊按书价的十倍赔偿,丢失丛书、多卷书及连续出版物中的某一册,按多卷册全套书价的二倍赔偿,丢失无标价的图书资料,按全书复印费用计价赔偿,从办理赔款手续之日起,一个月内如找到原书或购到同版图书者,可持收据办理退款手续,逾期概不受理;
(三)因不爱惜图书资料致使封面、书页缺损或在书上涂抹、圈画、批注者,除批评教育外,损坏10页一下按书价赔偿,11页以上按书价的二倍赔偿,故意在图书资料上撕页、抠挖、剪裁者,除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修补外,处以书价的十倍赔偿,读者在借阅图书资料时,如发现有污损、缺页时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登记,否则后果由借阅者负责。